3)第06章 地理侧写_《犯罪心理档案·第三季》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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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己熟悉的地理方位,要么是熟悉的作案目标。当然后一种熟悉并不意味着现实中的真实关系,而是一种通过间接方式建立起的熟悉程度,比如凶手和受害人坐车经常会碰到,比如他听工友谈起过她的背景信息,但是我们很确定他们没有直接的利益交集,顶多是个见面点头打招呼的关系。那么,我们不禁要问,首起案件的受害人在冶矿公司总厂工作,是不是表明凶手也如此呢?

  刚刚的论点只是其一,那么其二:前面提到过,凶手是围绕人民路东、西、南三个方向作案的,唯独没有在北边方向,而分界处便是人民路第一个带有红绿灯的岔路口,也就是说所有的作案都发生在四龙路以南,这是为什么呢?是因为冶矿公司总厂恰恰就坐落在四龙路以北直线距离一两百米远的友好路上。这就不用多解释了吧?这几乎就是一种非常本能地要在他熟悉且经常活动的区域,保留一个心理上的安全区域,这表明凶手很担心警方会把案件与冶矿公司联系在一起。

  其三,前面的几起作案,大都发生在傍晚五六点钟的样子,与大多数人下班时间吻合,再联系到两条同样在四龙路冶矿公司附近设有站点、加在一起可以涵盖所有犯罪现场方位的公交线路,以及已经大致明确的以公交车为媒介的寻找受害人的方式,应该可以得出一个再具体一些的比较合理的推论凶手是从冶矿公司总厂下班后,搭乘公交车向供电局方向返程时遇到受害人并作案的!这也是开始我一直强调公交车线路为下行线路的原因。至于说后面的案件,有发生在上午或者下午的,可能是因为凶手的工作时间实际上是三班倒。稍微再详细解释一下:凶手可能是在下班后搭乘3路公共汽车时,遇到了案件一、七、八,分别在人民路沿线或东边方向居住和工作的受害人;搭乘9路汽车时,完成了案件三、四、六的实施。这个作案规律也能够再次佐证,凶手有组织能力超强的一面,虽然时隔至少一年,但他从不在某一路公交车线路上接连作案。由此我们还能够得出一条推论,虽然上述受害人都属于偶遇型,但凶手的作案绝不是随机的。此外,没有提到的案件二和五,应该与公交车没有关联,鉴于他可能与供电局有间接关系,我们认为两起案件是完完全全的有预谋犯罪!

  至于本年度的两起案子,凶手将作案区域扩大到富平区,很可能是因为他生活或者工作的重心转向那里,咱们可以试着查查这个方向。

  终于挨到英雄做完类似总结式的发言,坐在下面一直忍着气未发作的几个办案组骨干成员,此时也顾不上刘队的面子,立马就冲着英雄以及韩印等人嚷嚷开来:你们是不是太自以为是了?你们以为冶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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