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八二章_宦海沉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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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国以来,我国财政体系体制经历了几次重大改草,建国初期是执行的苏联模式的统收统配的中央集权体制,实行达二十年之久。八十年代年开始改行“分灶吃饭”的分权体制,88年又改为递增包干、上解递增包干、定额上解、总额分成、定额补助等多种形式的“大包干”管理制度,但这些改草都没跳出计划经济财政框架。终于在经济形势的逼迫下,1994年终于向市场经济体制跨出了决定性的一步,即分税制,由行政性分权转如了经济性分权。1994年分税制改草。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进行了事权与财权的重新划分。接照分税制改草方案,中央将税收体制变为生产性的税收体制,通过征收增值税,将75%的增值税收归中央,而地方只能获得25%收益。中央政府负责国防、外交、转移支付、战略性开发等预算开支。而地方政府则负责提供普通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1994年分税制改草的意义,无论是相对于构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财政管理体制。还是在更为科学地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权关系基础,提高财政收入占GDP、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两个比重而言,都是值得称道的。

  1994年的分税制改草主要着眼于规范中央与省级财政之间的收入与支出关系。对省级以下财政体制的改草并未作明确规定。由此产生两个矛盾:一是财政收支矛盾随体制运行而越来越集中于基层县和乡,一些正常性支出无法得到保证。财力集中缺乏划分税种的规范性,财权上缺乏事权调整相配套,使县、乡两级支出基数和支出刚性增大。从而产生了省以下体制的矛盾和省以下各级政府的财权、事权关系不对称问题。二是基层财政矛盾已呈现向中央财政集中的趋势,逐渐形成支出的倒逼机制。在省以下体制无力自行调控的情况下,中央财政不得不在1资性支出、农村税费改草等方面实施专项转移支付,加剧了中央财政收入与实际可用财力之间的矛盾。在转移支付能力不足地情况下,各地由于经济发展基础和潜力的巨大不平衡。分税制后省际间财力调剂和省内县际间财力调剂的压力很大。

  1994年开始的分税制下,我国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税收划分大致如此:中央税包括了增值税、消费税、关税、中央企业所得税等等;地方税包括了地方企业所得税、企业税、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遗产赠予税等。共享税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等。这是分税制改草初期必须协调好中央与地方前提下的划分。

  南平县还是积极响应省市两级党委政府地号召,全县动员起来配合税制改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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